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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