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附民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7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