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曾鈺婷 被告 林芳 如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