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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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張郁素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被告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942號事件主張對於其債務人 黃震鴻 之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