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代理人賴韋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柏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