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秋(原名陳慧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秋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按刑法第93條第2項所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係對徒刑「尚未執行完畢」之受刑人,因符合同法第77條第1項所規定假釋之要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改以輔導監督之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代替在監執行刑罰,使假釋出獄者得以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並預防其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全。故上揭規定所指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自以其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經法務部就同一刑罰核准假釋而即將出獄之人為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62號裁定參照)。如已執行完畢,自無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87號駁回上訴確定,111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後,已於112年11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釋放出監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無從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