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4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旭騰 (原名 陳智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4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