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86號原告 陳柏松
陳柏傳 陳國連 陳國賓 被告 江日榮
威騰租賃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汶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主要目的係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核算,是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92,58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800元/㎡×請求返還面積1,652.895㎡(原告民國113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請求返還面積為500坪)×原告四人權利範圍(1/3+1/3+1/6+1/6)=12,892,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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