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先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緝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先鴻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