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378號債權人 楊文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