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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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 黃敏實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被告 吳鎵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930 號裁定(113.08.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調補 字第 1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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