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債權人台東縣海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正春 債務人 朱榮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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