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蔡 宜芳
尤麗媛
一、債務人尤麗媛、 蔡宜芳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宜芳於民國94年12月至99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尤麗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5,50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宜芳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尤麗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麗媛、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05,505元│宜芳│2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麗媛、蔡│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05,505元│宜芳│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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