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59號

原告 陳忠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秀利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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