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承祖
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660號),嗣被告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承祖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書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弗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偉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
8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3至64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4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民國103年6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6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目的,亦屬文書之一
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旨參照)。
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㈣被告4人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其中被告楊承祖、林書霆、
黃弗藩分別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 葉炳宏 間、被告陳偉仁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 潘慶輝 間,就前開各犯行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4人先後數次填製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基於相同目的,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應各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論處。
㈥又被告4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
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㈦爰審酌被告4人先後擔任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4人犯後均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暨被告4人各自之素行、教育程度(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現職收入、需扶養人口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係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故關於沒收自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相關規定。查被告陳偉仁提供證件,持以變更登記為上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因而獲取2萬元之情,業經被告陳偉仁供述詳實(見偵查卷183至184頁),是被告陳偉仁因本件犯行所取得之2萬元屬其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押,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維琦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8660號被告楊承祖男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O樓居臺北市○○區○○○路○段○○巷○號O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書霆男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O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弗藩男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O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偉仁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承祖自民國93年10月7日起至97年12月16日止,擔任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原名為玉成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4日,更名為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7樓,下稱玉成公司),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與葉炳宏(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另行簽分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自97年9月至同年11月止,玉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一所示晉陞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晉陞公司)等2家營業人之事實,卻仍以玉成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葉炳宏接續以玉成公司名義虛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11紙,銷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0萬2,000元,充作如附表一所示晉陞公司等2家營業人向玉成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嗣附表一所示之晉陞公司持其中10紙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0萬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均可預見提供自身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不違背其本意,由林書霆、黃弗藩應葉炳宏之邀請,陳偉仁應潘慶輝(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另行簽分偵辦)之邀請,分別與葉炳宏、潘慶輝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林書霆自97年12月17日起至98年3月2日止、黃弗藩自98年3月3日起至98年12月8日止、陳偉仁自100年11月14日起至101年5月23日止,擔任玉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林盈志 則自98年12月9日起至100年11月13日止擔任玉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另行通緝),均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㈠於林書霆擔任玉成公司負責人期間,玉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予附表二所示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下稱上喜好餐廳)等2家營業人之事實,林書霆卻仍以玉成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葉炳宏接續以玉成公司名義虛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20紙,銷貨金額共計435萬5,100元,充作如附表二所示上喜好餐廳等2家營業人向玉成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1萬7,75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㈡於黃弗藩擔任玉成公司負責人期間,玉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予附表三所示春億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春億公司)等14家營業人之事實,黃弗藩卻仍以玉成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葉炳宏接續以玉成公司名義虛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102紙,銷貨金額共計3,007萬3,533元,充作如附表三所示春億公司等14家營業人向玉成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50萬3,68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㈢於陳偉仁擔任玉成公司負責人期間,玉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予附表四所示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適多公司)等8家營業人之事實,陳偉仁卻仍以玉成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潘慶輝接續以玉成公司名義虛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39紙,銷貨金額共計2,187萬8,898元,充作如附表四所示佳適多公司等8家營業人向玉成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09萬3,94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承祖於偵查中之供│被告楊承祖自93年10月7日│││述│起至97年12月16日止擔任玉││││成公司之負責人,於其擔任││││負責人期間玉成公司均未營││││業、進貨,其將公司資料交││││予葉炳宏之事實。│├──┼───────────┼────────────┤│2│被告林書霆於偵查中之自│被告林書霆應葉炳宏之邀請│││白│,自97年12月17日起至98年││││3月2日止擔任玉成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3│被告黃弗藩於偵查中之自│被告黃弗藩應葉炳宏之邀請│││白│,自98年3月3日起至98年││││12月8日止擔任玉成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4│被告陳偉仁於偵查中之供│被告陳偉仁應潘慶輝之邀請│││述│,自100年11月14日起至10││││1年5月23日止,以2萬元││││之報酬擔任玉成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5│玉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分別於上開時間││││擔任玉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6│領用統一發票證申請書│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在領用統一發票││││證申請書簽名之事實。│├──┼───────────┼────────────┤│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證明玉成公司於被告楊承祖│││3月2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第0000000000號函暨查緝│擔任負責人期間,並無實際│││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銷貨,而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北國稅局108年2月19日│,幫助如附表一、二、三、│││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000│四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6727號函、專案申請調檔│之事實。│││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二、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旨參照)。
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分別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葉炳宏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偉仁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潘慶輝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於上開擔任玉成公司負責人期間,領用統一發票,並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均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等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檢察官趙維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葉凱華附錄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發票開立年度│││├──┬──────┬─────┼───┬──────┬─────┤││││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1│晉陞工程有限公司│10│4,000,000│200,000│10│4,000,000│200,000│97年9、10月│├──┼─────────┼──┼──────┼─────┼───┼──────┼─────┼──────┤│2│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1│2,000│100│-│-│-│97年11月│││限公司││││││││├──┼─────────┼──┼──────┼─────┼───┼──────┼─────┼──────┤││合計│11│4,002,000│200,100│10│4,000,000│200,000││└──┴─────────┴──┴──────┴─────┴───┴──────┴─────┴──────┘附表二(單位:新臺幣)┌──┬─────────┬───────────────┬────────────────┬──────┐│編號│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發票開立年度│││├──┬──────┬─────┼───┬──────┬─────┤││││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1│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7│2,999,100│149,955│7│2,999,100│149,955│98年1、2月│├──┼─────────┼──┼──────┼─────┼───┼──────┼─────┼──────┤│2│中正企業有限公司│13│1,356,000│67,802│13│1,356,000│67,802│98年1、2月│├──┼─────────┼──┼──────┼─────┼───┼──────┼─────┼──────┤││合計│20│4,355,100│217,757│20│4,355,100│217,757││└──┴─────────┴──┴──────┴─────┴───┴──────┴─────┴──────┘附表三(單位:新臺幣)┌──┬─────────┬───────────────┬────────────────┬──────┐│編號│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發票開立年度│││├──┬──────┬─────┼───┬──────┬─────┤││││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1│春億開發有限公司│3│1,320,000│66,000│3│1,320,000│66,000│98年4月│├──┼─────────┼──┼──────┼─────┼───┼──────┼─────┼──────┤│2│理世企業有限公司│7│3,831,430│191,572│7│3,831,430│191,572│98年3、4、11││││││││││月│├──┼─────────┼──┼──────┼─────┼───┼──────┼─────┼──────┤│3│華高國際有限公司│7│3,595,000│179,750│7│3,595,000│179,750│98年5、6月│├──┼─────────┼──┼──────┼─────┼───┼──────┼─────┼──────┤│4│透視創意有限公司│1│45,000│2,250│1│45,000│2,250│98年6月│├──┼─────────┼──┼──────┼─────┼───┼──────┼─────┼──────┤│5│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10│3,300,000│165,000│10│3,300,000│165,000│98年5-8月│││有限公司││││││││├──┼─────────┼──┼──────┼─────┼───┼──────┼─────┼──────┤│6│建定營造有限公司│1│690,000│34,500│1│690,000│34,500│98年11月│├──┼─────────┼──┼──────┼─────┼───┼──────┼─────┼──────┤│7│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2│2,000,000│100,000│2│2,000,000│100,000│98年11月│││司││││││││├──┼─────────┼──┼──────┼─────┼───┼──────┼─────┼──────┤│8│好料理餐廳│9│3,010,000│150,500│9│3,010,000│150,500│98年3-8月│├──┼─────────┼──┼──────┼─────┼───┼──────┼─────┼──────┤│9│東燕有限公司│1│21,900│1,095│1│21,900│1,095│98年6月│├──┼─────────┼──┼──────┼─────┼───┼──────┼─────┼──────┤│10│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11│6,560,753│328,037│11│6,560,753│328,037│98年7、8月│││公司││││││││├──┼─────────┼──┼──────┼─────┼───┼──────┼─────┼──────┤│11│佛利登企業有限公司│7│634,800│31,741│7│634,800│31,741│98年3、4月│├──┼─────────┼──┼──────┼─────┼───┼──────┼─────┼──────┤│12│御冠國際企業有限公│34│4,578,110│228,910│34│4,578,110│228,910│98年3、4、7│││司│││││││-11月│├──┼─────────┼──┼──────┼─────┼───┼──────┼─────┼──────┤│13│珈宣有限公司│1│16,240│812│1│16,240│812│98年3月│├──┼─────────┼──┼──────┼─────┼───┼──────┼─────┼──────┤│14│普儀實業股份有限公│8│470,300│23,515│8│470,300│23,515│98年9-11月│││司││││││││├──┼─────────┼──┼──────┼─────┼───┼──────┼─────┼──────┤││合計│102│30,073,533│1,503,682│102│30,073,533│1,503,682││└──┴─────────┴──┴──────┴─────┴───┴──────┴─────┴──────┘附表四(單位:新臺幣)┌──┬─────────┬───────────────┬────────────────┬──────┐│編號│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發票開立年度│││├──┬──────┬─────┼───┬──────┬─────┤││││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1│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1│61,923│3,096│1│61,923│3,096│100年11月│├──┼─────────┼──┼──────┼─────┼───┼──────┼─────┼──────┤│2│台灣移動傳播製作股│6│1,200,000│60,000│6│1,200,000│60,000│100年11、12│││份有限公司│││││││月│├──┼─────────┼──┼──────┼─────┼───┼──────┼─────┼──────┤│3│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12│3,652,000│182,600│12│3,652,000│182,600│100年11、12│││限公司│││││││月│├──┼─────────┼──┼──────┼─────┼───┼──────┼─────┼──────┤│4│世力實業有限公司│3│1,122,000│56,100│3│1,122,000│56,100│100年12月│├──┼─────────┼──┼──────┼─────┼───┼──────┼─────┼──────┤│5│正極科技有限公司│1│392,055│19,603│1│392,055│19,603│100年11月│├──┼─────────┼──┼──────┼─────┼───┼──────┼─────┼──────┤│6│鈺臻工程股份有限公│3│1,962,500│98,125│3│1,962,500│98,125│100年12月│││司││││││││├──┼─────────┼──┼──────┼─────┼───┼──────┼─────┼──────┤│7│集思創意顧問股份有│6│2,311,000│115,550│6│2,311,000│115,550│100年11-12月│││限公司││││││││├──┼─────────┼──┼──────┼─────┼───┼──────┼─────┼──────┤│8│天仁坊國際運通有限│7│11,177,420│558,871│7│11,177,420│558,871│100年11-12月│││公司││││││││├──┼─────────┼──┼──────┼─────┼───┼──────┼─────┼──────┤││合計│39│21,878,898│1,093,945│39│21,878,898│1,093,94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