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金 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 陳金約 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1075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