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董玉惠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文弘阮菁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790,000元。而兩項訴之聲明1項不具有主從、附隨或牽連關係,故合併計算前開2項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
二、被告蘇文弘、阮菁菁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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