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永豐圃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 被告 蔡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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