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國有土地承租權法律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王吉雄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蕭輝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國有土地承租權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申租被告管領之坐落台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土地法定地價(申報地價),及土地法之租金比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823元(計算式:土地當期申報地價48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總面積1960.70平方公尺×10%×2年=18,8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