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徐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2,41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01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930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
㈠其中48,789元,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㈡㈡其中48,839元,自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