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汪美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崇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