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0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3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記載均更正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103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記載,均有誤寫之情事,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記載均更正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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