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858號原告 陳志曜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被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94.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5,67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土地面積394.79㎡×權利範圍1/2=1,085,67
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570元,應再補繳1,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