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18號聲請人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劍虹 相對人智澤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鄭富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智澤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智澤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准由 雷蔚馨 變更為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智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澤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以士院景民司成
102年度司司字第12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29號裁定指定雷蔚馨為智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惟原簿冊文件保存人雷蔚馨已辭任職務,智澤公司之最大股東即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並聲請變更智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自己,為此聲請變更智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原保存人辭職書、新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29號簿冊保管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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