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851號聲請人 連劍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詩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王詩雲係附表所示本票之背書人,均非附表上所列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對其就附表所列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不符上開規定,依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1385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105年10月6日3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2106年5月20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CH00000003106年5月20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CH00000004106年7月24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5106年11月3日100,000元106年11月30日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6106年11月3日3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7106年5月20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CH00000008106年7月24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9106年7月24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10106年7月24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11106年11月21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12106年11月21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13106年11月21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14107年1月3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15107年1月3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16107年1月3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17107年1月3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18107年1月3日100,000元未載109年4月12日WG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