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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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070號聲請人 杜志宏 聲請人 杜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500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台端謹繳納新台幣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陳文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