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321號
原   告 寅○○
被   告  蕭水順
      N○○
      L○○
      P○○
      M○○
      K○○
      E○○
      G○○
      F○○
      J○
      H○
      I○○
       蕭梅
      李 蕭蕊
      地○○
      丑○○
       廖李吉
      申○○○
      戌○○
      天○○
      酉○○
      亥○○
      D○○
      宇○○
      B○○
      黃○○
      A○○
      C○○
      R○○
      Q○○
      S○○
      午○○
      辰○○
      卯○○
      巳○○
      O○○
      宙○○
      玄○○
       蔡朱柳絲
      丁○○
      戊○○
      丙○○
      乙○○
      甲○○
      壬○○
      辛○○
      子○○
      庚○○
      己○○
      癸○○
      未○○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坐落南投縣○○鄉○○○段1461地
號土地係原告與訴外人 蕭考蕭金環 所共有,因該土地兩造
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惟共有人蕭考已於起訴前之民國62年11月23日死亡,另一共
有人蕭金環亦於起訴前之民國21年9月15日死亡,該兩人之
繼承人為被告等人,為此訴請分割系爭土地,以利管理及使
用收益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2項參照)。又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
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19條第2項參照),
而分割共有物係處分行為,其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
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
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 適格 始無欠缺。(最高法院
32年上字第4986號、37年上字第7366號、70年台上字第2846
號判例參照),而當事人不適格時,法院無從命補正,應以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之。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惟查,共有人之一即訴
外人蕭考之繼承人除前開被告蕭水順、N○○、L○○、P
○○、M○○、K○○、E○○、G○○、F○○、J○、
H○、I○○、蕭梅、地○○以外,尚有已終止收養之蕭考
六女 蕭默 ,而蕭考次女 李蕭蕊 於日據時代已出養,已非蕭考
之繼承人,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再查,共有
人蕭金環之繼承人除原告所列前開被告14人以外之其餘被告
外,蕭金環長女 李蕭想 之四女未○○、蕭金環長子 蕭長發
蕭李梅 、蕭金環養女 吳秣 之夫 吳金水 、蕭金環五女吳 蕭攀
之夫 吳文連 亦有繼承權。而蕭李梅已於起訴前死亡,並有其
他繼承人即其與贅夫 謝永川 所生子女 蕭永雄 、蔡 謝美珠 、謝
美藝、 謝美貴 等人。是原告未對前開有繼承權之人即未○○
、吳金水、吳文連、蕭永雄、 蔡謝美珠謝美藝 、謝美貴起
訴,亦即未以共有人蕭考、蕭金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起訴
,當事人之適格顯有欠缺。本院已於99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
補正共有人全體然未補正完全,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聖貿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