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聲請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影本所示票號與聲請狀所附備案証明之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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