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1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五福電器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五福電器行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確認債務人五福電器行之負責人姓名並提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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