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債權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鑽電訊有限公司李智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認本件連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蓋依貴公司所附之借款契約書所示,連帶債務人為李「智」生,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李「強」生不符)。
三、依貴公司所附之借款契約書,債權人為洪世鴻,則貴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債權人有誤列之情事,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有債權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到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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