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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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4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姵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其申請人為 徐瑛 𤧞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不符,請提出債務人徐姵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有更名之情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