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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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82號聲請人 劉金蓮 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相對人 陳致成 代理人 陳嘉丕 相對人 陳靜慧
陳興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地址「頭港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頭港4號」。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微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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