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105年度婚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