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調裁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調裁字第42號聲請人 黃宥喆 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涓 相對人 范姜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本、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於108年3月19日離婚」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8年6月11日離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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