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恩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軒良 等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26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1萬2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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