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445號債權人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晁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二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佛跳牆、雞湯之金額為何?㈢陳報請求金額336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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