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東輝 (即被繼承人 洪楀堂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相對人僅為「洪東輝」一人?抑或請求相對人與何人「連帶」給付?若為前者,請更正聲請事項,並請具體陳明聲請人之聲明(即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楀堂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若為後者,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之聲請狀,併更正聲請事項,及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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