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蒲念慈選任辯護人謝進益律師
劉美蘭律師 吳庭歡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瑋桓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