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31號債權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恆愔 上列債權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王茂驊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承上-如同意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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