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9號原告萬溢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達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洋 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9,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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