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告 劉文妃 被告 李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