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佳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登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5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惟依該公示催告卷宗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票據號碼應為「NYA0000000」,原裁定及登報均僅載為「YA0000000」,而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本件公示催告裁定及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聲情人應就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有誤部分向原裁定機關聲請更正,或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後,按遺失支票之正確內容登報期滿,始得再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賴榮順┌──────────────────────────────────────────────┐│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佳鋒企業有限公司黃│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101年11月30│267,750元│NYA0000000││││順良│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