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6號債權人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珮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陳翠雲 為110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陳翠雲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51,300元之債權計算明細表。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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