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裕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傅裕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