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1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雲科選任辯護人林宏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傅雲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傅家試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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