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2號聲請人 簡增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說明其提出之股東名冊與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資料不符之原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相對人之清算人檢附的股東名冊與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閱之相對人股東名冊不符,請聲請人說明原因及股份移轉歷史,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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