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彥仁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 律師被告 李世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世強被訴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39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陳彥仁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