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