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債務人 羅恬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羅恬馨於民國92年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4,328元(含本金49,792元、利息134,536元)及其中49,792元自民國10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恬馨│民國105年5│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9,792元││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