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3號上訴人 曾俊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美玲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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